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其财产权是以其人格权为基础的。一个主体如果没有人格权,则必然没有财产权。
股权的本质是什么?法人以让渡自身人格权为代价,取得对其股东的特殊债权(给付出资请求权),股东藉此取得的对法人人格占有和施加影响的权利就是股权。因为自然人无法让渡自己的人格,所以股权这个概念一度用传统的民法理念不能解释,被视为新型权利。
上述假想先不展开。法人要求股东缴付出资的权利通顺认为是一种债权。目前税务实践中,对股权价值的评估,把注册资本中尚未实缴的部分排除在外,是不科学的。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即使尚未实缴,也形成法人对股东的债权。既然法人对第三方的债权可以视为法人的财产,那么法人对其股东的债权也应该视为法人的财产,纳入到股权评估价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