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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评估船舶价值评估
来源: | 作者:中鼎联合 | 发布时间: 1675天前 | 286 次浏览 | 分享到:
海域使用权评估船舶价值评估鉴定折旧基准价的确定,主要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的规定。正是参照该规定,上文的两个案件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准确计算出了折旧的基准价。
海域使用权评估船舶价值评估鉴定折旧基准价的确定,主要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的规定。正是参照该规定,上文的两个案件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准确计算出了折旧的基准价。
折旧率方面,二个案件采取不同的折旧率,但未说明在4%至10%的幅度内,取值4%或者8%的具体理由。如此重要的酌定情形,未交待相应的认定理由,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如何确定具体折旧率的方法不明。目前的司法解释只是给出这么一个酌定幅度,而未给出具体的酌定标准,也是造成实践困难的原因之一。
至于司法解释中船舶价值评估鉴定折旧率4%至10%幅度的由来,应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轮船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以及交通部1993年颁布(现已失效的)《老旧船舶管理规定》中,对于海船中的杂货船、多用途船、拖船的服务船龄规定为25年的情况,计算得出船舶年折旧的幅度。
由于法律或者规章中,也没有限定企业如何在前述幅度内采用折旧率,因此采用哪个折旧率是企业的自由,但联系到司法争议的处理时,企业是否可以自行决定折旧率,还是需要依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折旧率,是法院在具体个案中需要予以考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