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经营权评估价格的确定原则
来源: | 作者:中鼎联合 | 发布时间: 1712天前 | 599 次浏览 | 分享到:
旅游景区经营权评估价格的确定原则
1,明确有效的出让主体
根据旅游资源的资源属性和管理级别,明确旅游景区资源经营权评估出让的有效主体。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我国旅游资源绝大部分都是属于国家所有,各级地方的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承担着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中央、省、市 (县)级政府主要承担着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市(县
旅游景区经营权评估价格的确定原则
1,明确有效的出让主体
根据旅游资源的资源属性和管理级别,明确旅游景区资源经营权评估出让的有效主体。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我国旅游资源绝大部分都是属于国家所有,各级地方的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承担着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中央、省、市 (县)级政府主要承担着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市(县)政府主要承担着旅游资源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在现有管理体制下,有必要明确不同级别、不同属性的旅游景区资源经营权评估的出让主体。在实践中,可实行“本级审批,两级管理”的管理办法:国家级旅游资源由国家级批准单位审批,由省级政府实施出让管理,省级资源由省级单位审批,市级政府实施出让管理。
2.建立完整的价格评估体系
旅游景区资源经营权评估的价格确定,不同于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单一形式的自然资源,难以以单位价格的形式确定其价格。对旅游景区资源经营权评估价格的确定,应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估体系实行综合评估,用旅游景区资源经营权评估价格形式公式,以评估价计算市场价。
3.确定统一规范的出让程序
按照统一、透明和可预见的要求,建立省、市两级旅游景区资源经营权评估出让市场,制定全国统一的出让程序和经营权争议的处理办法,通过旅游景区资源经营权评估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以市场价的形式实现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
4.由严格规范的法律法规保障实施
旅游资源权的有序转让,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推行的早迟、成败决定旅游业高速发展的早迟、成败。旅游景区资源经营权评估通过市场出让,要实现旅游景区经营的企业化,同时还要确保旅游资源的完整和可持续发展,既需要大胆稳妥的探索,更需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
5.旅游景区资源经营权评估价格
旅游景区资源经营权评估价格是在一定期限中持有旅游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所形成的一种价格。目前我国旅游资源(主要指以实物形式存在的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旅游景区资源经营权评估的价格是以旅游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出让、转让为前提的,因此,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旅游资源这个特殊标的多年的资本现值总额,是旅游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旅游景区资源经营权评估价格的形成包含两种形式:其一是以价值为基础的受供求关系调节的一般商品价格形式,如旅游风景区中已投入和开发的基础设施;其二是以其稀缺性和经营垄断性为基础形成的价格方式,如景区里的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以及自然奇观等等。正是由于旅游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旅游景区资源经营权评估价格形成方式的复杂性,旅游资源决不能等同于一般商品,更不能简单采用一般商品的价格决定形式。旅游资源和一般的国有资产也有较大区别,它是一种“公益性国有资产”,因此也不可将一般国有资产出让经营权的方式套用到旅游资源上。
6.旅游景区资源经营权评估价格评估
旅游景区资源经营权评估价格评估是根据旅游资源属性和特征,以旅游景区资源经营权评估的转让为目的,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旅游资源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其核心是对旅游资源在某一时点的使用权价格进行估算。
旅游资源作为特殊的资源,既不同于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单一形式的自然资源,也不同于一般的国有资产,难以用单位价格形式确定其价格,评估时,不仅要对其市场的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经营权价格评估的重要因素,而且由于旅游资源的“公益性”,还应对其社会价值、生态价值进行效益评价和效益货币化。
目前我国的评估工作,无论是评估实务,评估管理,还是在评估的理论研究方面都获得了一定的进步和发展,但比之于发达国家的评估工作,比之于客观提出的对评估工作的需要还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对旅游资源这种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评估,理论研究尚待深入。